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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犇犇与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犇犇,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618号原告徐犇犇,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生,居民。被告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西侧苏州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谭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徐犇犇诉被告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犇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6元,减半收取4693元,由原告徐犇犇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