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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金琪与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76-3号原告金琪。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健。委托代理人沈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琪诉被告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金琪负担。审 判 长  陶云芬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