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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远与朱其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朱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17号申请执行人:王远,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朱其武,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470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其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其武在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且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裁定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其武在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发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骏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