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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史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93号原告:史某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原告史某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6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