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72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盗窃于2014年12月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抓获,同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小原、任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公园内,趁被害人陈某上厕所之机,将其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70型自行车挂在其自己的电动车上盗走,后骑行至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大街时被群众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盗赃物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价格鉴结论书以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