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月宏与程伟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宏,程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宏,女,26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伟东,男,31岁,蒙古族,农民。王月宏申请执行程伟东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伟东,长期躲藏,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