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玲与丁科学、张新相、张新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徐玲,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丁科学,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吕恩慧,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相,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新旺,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玲诉被告丁科学、张新相、张新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