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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罗永宪与泗水县苗馆镇马家井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579-1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宪被执行人:泗水县苗馆镇马家井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泗水县苗馆镇马家井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泗水县苗馆镇马家井村村民委员会账户9080108050242050000519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