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慧妹与王瑞、胡月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54号原告:黄慧妹,女,200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理人:黄俊州,农民,(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单计余,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胡月灵,女,1966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胡月灵,女,1966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负责人:胡家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靖,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慧妹与被告王瑞、胡月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慧妹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月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慧妹撤回对被告胡月灵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