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岭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岭西XX煤井,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岭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岭西XX煤井,住所地双鸭山岭东区XX。法定代表人宋XX,系该矿长。被执行人焦XX,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XX区XX路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执字第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温道新审 判 员 付清勋代理审判员 齐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