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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皖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750号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仰宗权,经理。被告:张皖华,男,成年人,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