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金红娣与汪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娣,汪小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553号原告:金红娣,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汪小林,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娣诉被告汪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娣负担。审判员 杨玉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