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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1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菲与李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11520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李菲诉李健、王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菲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退休干警张×之子,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李菲诉李健、王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李菲诉李健、王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静审 判 员 李 琴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永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