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苟恩林与绍兴和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恩林,绍兴和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苟恩林。委托代理人:陈晓英。被告:绍兴和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志根。委托代理人:傅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恩林诉被告绍兴和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和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和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恩林撤回对被告绍兴和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苟恩林负担,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