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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濮文琴与天津宏驰投资有限公司、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文琴,天津宏驰投资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1640号申请人濮文琴。被执行人天津宏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108B,现经营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刚,申请执行人濮文琴与被执行人天津宏驰投资有限公司、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8180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818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5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