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战争与赵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692-1号原告赵战争。被告赵守丽。关于原告赵战争诉被告赵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战争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守丽在山东枭泰天灡山饮料有限公司的股权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战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守丽在山东枭泰天灡山饮料有限公司的股权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