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小英与XX亮、邹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小英,XX亮,邹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汤小英,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XX亮,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邹桂梅,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汤小英与被执行人XX亮、邹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邹桂梅拘留15日,并已向被执行人XX亮、邹桂梅各自所在单位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亮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500元、邹桂梅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800元整,被执行人XX亮、邹桂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