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焦赛金与林海深、王月爱、林海富、林小林、林公安、王小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庆明,张智玲,梁少梅,谢赛兰,王永平,王月求,焦赛金,林海深,王月爱,林海富,林小林,林公安,王小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庆明,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玲,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少梅,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赛兰,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平,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求,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赛金,女,汉族。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俊仕,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龙贯村委会江南路临高二中宿舍*栋***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深,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爱,又名王不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富,又名林留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林,又名林宏鑫,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公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龙,男,汉族。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游,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庆明、张智玲、梁少梅、谢赛兰、王永平、王月求、焦赛金与被上诉人林海深、王月爱、林海富、林小林、林公安、王小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对上诉人梁庆明、张智玲、梁少梅、谢赛兰、王永平、王月求、焦赛金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以及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具体时间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慧明审判员 孔凡勇审判员 龙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业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