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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海龙诉吴玉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龙,吴玉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海龙,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吴玉梅,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秀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