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704号原告郭某,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