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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市民。被告:杭某,男,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