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畲族,籍贯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务工。2015年1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兰某酒后无证驾驶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厦门市海沧区出口加工区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兰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1.65mg/dl,已达醉酒标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