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7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鼎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祖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7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鼎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嘉园路北。法定代表人吕乃涛,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忠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健康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祖再,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威力西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办事处赵王村。法定代表人郑元德,经理。被执行人陈祖再。被执行人项雪飞。被执行人李博。被执行人李增霞。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忠和服饰有限公司、山东威力西畜业股份有限公司、陈祖再、项雪飞、李博、李增霞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博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