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与陈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陈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洪芳。委托代理人黄大双。被告陈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骆晓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0元,由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国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