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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减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建林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减字第1483号罪犯杨建林,男,生于1971年2月2日,汉族,文盲。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2011年6月14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沐川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杨建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千元。刑期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于2011年6月30日送乐山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7月调入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5年9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提出,罪犯杨建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163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林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