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与洪悦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洪悦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65号原告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栋4层12号。法定代表人黄永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财志,系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悦南,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悦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洪悦南银行存款4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南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洪悦南银行存款4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