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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建波与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波,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227号原告:陈建波。委托代理人:赵森林。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桦。被告:黄俊。原告陈建波与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的利息;被告黄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建波的委托代理人赵森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桦、黄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4年21日,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被告黄俊担保向原告陈建波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借款之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波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1.8%自2014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黄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由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24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