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圣赛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圣赛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710号原告:东营市圣赛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士庭,经理。被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圣赛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圣赛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完毕款项支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圣赛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东营市圣赛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