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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王某某,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告:孙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原告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