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巢磊申请执行谢振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磊,谢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巢磊,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振海,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巢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谢振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振海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兰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