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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水与被告周新清、叶永权、魏愈上、周孙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水,周新清,叶永权,魏愈上,周孙灯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刘荣水,男,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余吉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清,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叶永权,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魏愈上,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孙灯,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水与被告周新清、叶永权、魏愈上、周孙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水于2015年10月22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荣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20元,减半收取158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60元,由原告刘荣水负担。审 判 长  许婷婷人民陪审员  龚小英人民陪审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