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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秀芬与瑞安市创亿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芬,瑞安市创亿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吴秀芬。被告瑞安市创亿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芬与被告瑞安市创亿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芬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徐象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芬撤回对被告瑞安市创亿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