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霍纳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1680号罪犯霍纳新。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9)唐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纳新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霍纳新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6日以(1999)冀刑一复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2年8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1月3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4年1月30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08年11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5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均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霍纳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八次、记功奖励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霍纳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霍纳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八次;2015年4月25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5月被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王新刚、孙悦宁及罪犯证明人李富、时永升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霍纳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触犯多个罪名、有前科犯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纳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