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志斌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斌,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68号原告:陈志斌,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白宜纳。原告陈志斌诉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交证据如下:(一)购买产品情况: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到被告广州购��中心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书本《最经典的365夜睡前故事(春之卷)》一本,价值28.5元。原告提交了书本原物及购物小票,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货款28.5元并赔偿5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材料打印复印费、误工费7000元(当庭撤回);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外包装标识“最经典的365夜睡前故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最佳等用语规定。是否属于最经典无从考证,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原告主张退还货款28.5元及赔偿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志斌货款28.5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志斌5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陈志斌向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退还图书《最经典的365夜睡前故事(春之卷)》一本。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