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庆敏与魏莉、王浩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莉,孙庆敏,王浩华,李维鹤,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莉,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根,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涛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浩华,农村居民,系魏莉之夫。原审被告:李维鹤,居民。原审被告:张莉,居民,系李维鹤之妻。上诉人魏莉因与被上诉人孙庆敏,原审被告王浩华、李维鹤、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2)滕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2)滕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