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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觉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尔古平者诉被告周明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尔古平者,周明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觉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尔古平者,男,彝族,村民,1985年09月02日出生被告周明博,男,汉族,村民,1965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西昌市正义南路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尔古平者诉被告周明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尔古平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平等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意向。原告尔古平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尔古平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因原告尔古平者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缴。审 判 长 阿皮拉旦审 判 员 吉里依呷人民陪审员 洛木拉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土比子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