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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行永军与王东、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24号原告行永军,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行琦,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被告王东,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被告王丽娜,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行永军诉被告王东、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行永军通知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并未按期足额缴纳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行永军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