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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加银与曾庆华、曾庆荣、崔玉珍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银,曾庆华,曾庆荣,崔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44号申请人王加银,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庆华,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庆荣,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玉珍,女,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依法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