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505号袁兴诗,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委托代理人袁庆隆,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生,东西省万安县人,住址同上,系袁兴诗之父。被告肖斌,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袁兴诗与被告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春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兴诗以无法向被告送达法院材料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兴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兴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兴诗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