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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国江与被执行人曹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江,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江,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曹龙,男,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赵国江与被执行人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龙所有的、坐落于丰田镇某村1525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2025年6月10日)和烘干塔2套、地磅1个、输送机14个、扒谷机1台、房子7间(无房证)、库房1个(无盖)、筛子3个、门卫3间(无房证)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曹龙自行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清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