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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1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羽全申请杨国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羽全,杨国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301-2号申请执行人张羽全。被执行人杨国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羽全于2015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681元,未执行标的为566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