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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金波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7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辩护人张杰,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130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同案人诈骗所得的赃款八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邓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1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竹审 判 员  梁少菁代理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