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诉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钱秀兰与钱长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秀兰,钱长春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诉保字第16号申请人钱秀兰。被申请人钱长春。申请人钱秀兰与被申请人钱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钱秀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钱长春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交纳10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秀兰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长春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钱秀兰预交。申请人钱秀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