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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执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周保志、冯玉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周保志,冯玉荣,周宇,孟庆红,王辉,苗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恒山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贺志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保志,农民。被执行人冯玉荣,农民。被执行人周宇。被执行人孟庆红,农民。被执行人王辉,农民。被执行人苗彩玲,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农商行)诉被执行人周保志、冯玉荣、周宇、孟庆红、王辉、苗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邳碾商初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书:周保志、冯玉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69999.99元及相应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2014年6月24日尚欠利息为25546.07元;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2.7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周宇、孟庆红、王辉、苗彩玲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周保志、冯玉荣、周宇、孟庆红、王辉、苗彩玲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苗彩玲的银行存款3991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辉的银行存款2571元,因冻结过少,暂时不予以扣划,申请人表示认可。查询了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冻结了被执行人苗彩玲的银行存款3991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辉的银行存款2571元,因冻结过少,暂时不予以扣划,申请人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3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