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田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田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赵XX,女,汉族,农民。被告:田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