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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田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田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赵XX,女,汉族,农民。被告:田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