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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胡志美与张衡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美,张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792号申请执行人胡志美,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衡,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张小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胡志美与被执行人张衡健康权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