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明佑与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11号原告:陈明佑,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72290101-1。法定代表人:林楚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组织机构代码67090551-1。法定代表人:彭希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付绍洲,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陈铖,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佑诉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付绍洲、陈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3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661.50元,由原告陈明佑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