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国荣与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荣,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223号原告:黄国荣,女,汉族,1947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邬贵刚,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肖海燕,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一: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达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二: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杜小英。委托代理人:冯明,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黄国荣诉被告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黄国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各方已达成调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国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荣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黄国荣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