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谭雪新与林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雪新,林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谭雪新,住隆化县。被告林淑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雪新与被告林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雪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谭雪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