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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谭雪新与林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雪新,林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谭雪新,住隆化县。被告林淑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雪新与被告林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雪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谭雪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