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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耀斌与肖晓承揽合同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耀斌,肖晓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耀斌,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均昌,男,1956年元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晓,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刘耀斌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承揽行为地在陕西省蒲城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晶 来自